春秋战国时期,以奴隶主贵族为代表的独占型利益集团日益衰落,以诸侯国为代表的创新型利益集团日益兴起,宗族土地所有制逐步向国家土地所有制转变,商朝时出现的井田制度也逐步瓦解了。与此同时,土地的私有产权也产生发展,并逐渐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为下一阶段的制度变革奠定了基础。
(一)诸侯国:创新型利益集团与土地国有制的建立
西周后期,作为独占型利益集团的奴隶主贵族运行井田制的成本逐渐大于收益,发生了很多诸如“不籍千亩”、“礼乐崩坏”、“分田为县”等现象。进入春秋后,独占型利益集团实力的衰弱,为制度变革向更深一层推进创造了外部条件。同时,作为创新型利益集团代表的诸侯国日益兴起,从而使更深一层的制度变革具备了内部推动条件,制度的变革进入了创新阶段。
诸侯国的基本目标有两个。
一是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传统的宗族土地所有制已不能满足这一要求,于是制度创新开始了,最终国家土地所有制取代了宗族土地所有制。
二是在第一个目标的框架内实现国家税收的最大化。创新型利益集团毕竟属于少数人,所以他们必须将制度变革的收益分割,从而集聚更广泛的推动力量,形成分享型利益集团。
为实现第二目标,各国开始探索改变统治方式。最先开始的是春秋时期作为对“井田制”的否定的授田。而其中最典型的是晋国作爰田。
战国时期,授田制在否定井田制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
第一,诸侯国授田开始以户为单位。如云梦简摘抄的《魏户律》规定,“赘婿后父,勿令为户”。
第二,《云梦简·田律》有“入顷刍藳,以其授田之数”。可见诸侯国分配土地,基本目的在于增加赋税收入和招诱农民。
第三,授田之后,可以像份地农民一样传给子孙后代。
第四,由于诸侯国掌握的可耕地有限,授田存在不足。促使了农民的迁徙。
第五,春秋以前的受田农民要耕种公田,战国时的受田农民带有国家佃农的性质,受赋税徭役剥削。
(二)大土地所有者:分享型利益集团与土地私有化趋势
随着授田制的实行,大土地所有者作为分享型利益集团纷纷出现。同时,小土地私有也开始形成。
大土地私有者主要包括两个阶层。
一是军功地主。军功赏田制度萌芽于春秋末年。《左传》哀公二年载赵简子誓师曰:“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
二是货殖地主,主要是指通过购买土地形成的大土地所有者。《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云:“予之田宅,中牟之民弃其田耘,卖宅圃而从文学者邑之半。”买卖宅圃,说明原授之宅地归私人所有了。
土地一经授予,则可以传袭子孙。时间既久,便逐渐成为了个人的私有。所以授田制虽然是在国有土地上实施的,但其结果却是使土地私有制逐步发展了起来。
(三)秦朝:短暂制度均衡的形成与过渡性特征
作为制度需求方的分享型利益集团形成之后,要求诸侯国(制度供给方)将创新阶段制度变革的成果制度化、法制化,形成相应的制度均衡,进而完成这一轮的制度变革过程。这种努力在秦国得到了最完整而充分的表现。
秦国一是将土地国有制度化,强化国家统治能力。比如《秦律杂抄》中记载了管理国有土地的严格规定。二是制定相关法律来保护土地私有。在《秦律》中,明确的规定了国家对于私人合法的土地占有权予以保护。
战国时的大规模授田延续了一百多年,后来逐渐难以维持,于是,统一后不久的秦始皇三十六年(公元前216年)便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终止了授田制,允许土地私有者自愿开垦荒地。从而也使这一轮的制度变革进入了短暂的均衡阶段。
在这之后,到秦朝灭亡为止,秦朝的土地制度经历了短暂但重要的发展,并集中的表现出过渡性的特点。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土地国有制仍然占有相当大份额但同时向私有制转化;另一方面,仍然保留了一定的前朝奴隶制的残余。《吕氏春秋·审分》就有“公作则迟,分地则速”的记载。可见当时农民除了“私作”之外,还要在国有土地上“公作”。这是奴隶社会籍田制度的一种残余。
这些秦朝土地制度中的过渡性特征,反映了制度变革的过程中,利益集团之间的均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制度变革的这一特点,在下一个时期的变革过程中表现得也十分明显。
(四)变革的结果:国家土地所有制与私人土地所有制的并存
至此为止,春秋战国时的土地制度变革可以说进入了一个均衡阶段:土地国有制和私有制并存,并以土地国有制为主。这使得新兴的封建国家有了相对稳定的经济基础。另外,土地私有制以大土地私有制为主要形式发展了起来,不仅对当时整个制度(政治、经济、文化等)矩阵的均衡解产生了剧烈的影响,也为下一轮的土地制度变革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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