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宋代以来的地方行政设置,大致为省、州、县三级,只不过名称、形式有些变化。
宋代主要是路、州、县三级。
路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区划,因其没有统一的机构和行政长官,而是分部门管理。机构和长官分为四种:掌管军事和民政的机构叫经略安抚司,也称帅司,长官称经略安抚使;掌管财赋及谷物转运等事务的机构叫转运司,也称漕司,长官称转运使;掌管司法、刑狱、监察的机构叫提点刑狱司,也称宪司,长官称提点刑狱公事;掌管仓库、物价及贷放钱谷的机构叫提举常平司,也称仓司,长官称提举常平使。总称为“帅、漕、宪、仓”。
州的行政长官称“权知某州军政事”简称“知州”,太守和敕史都是别名,并非宋代正式官名。与州同级的还有府、监、军三种名称的行政区,行政长官分别称为府尹、知监、知军。
县的行政长官称知县。
元代是行省制,行省的长官与中央机构的中书省相仿,也有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省下有路,路设总管府,兼管军事与民政。散府与州各置知府或府尹、知州、州尹一人,县置县尹。
路、府、州、县各部门中都要安插一个名叫达鲁花赤的官员,由蒙古人担任,性质相当于中央特派员,实际上是一种防范措施。元代还有道的设置,其类别有二:一是监察区域,全国划分二十二道,进行监察,每道设肃政廉访司;二是行省与州、县间的承转机关,类似后来的行政专署,一般都设在少数民族地区。
明代也是省府县三级,不过明代不叫省,而改名为承宣布政使司,但习惯上仍称省。北京和南京归中央直辖,称南北两直隶。省一级长官称布政使,左右各一人。同时设都指挥使司掌军事,提刑按察使司掌监察,成为三权分立的体制。
明代已取消了路一级政区,改为府。州分两级,省直属的相当于府级,归府统辖的相当于县级,故州并非一般政区。京府的长官称府尹,一般府的长官称知府。州的长官称知州,县称知县。在省府之间也有道的设置,分道管理钱谷、财赋,办理刑事案件等,相当于省的分治机关。
清代的地方行政体制与明代大同小异。省一级的最高长官是总督和巡抚。乾隆时固定在两、三省内设一总督,每省设一巡抚,无巡抚省份则由总督兼任,简称“督抚”。
总督例兼兵部尚书及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并多兼兵部侍郎的职衔,别称制军、制宪、制台,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并多兼兵部侍郎的职衔,别称抚台、抚军、抚院、部院、中丞。
总督和巡抚并称封疆大吏,或称疆吏、疆臣、岳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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