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时期士族制度就已经形成,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都需要取得士族的支持。所以就必须对士族采取一些笼络的政策,这就是产生“九品中正”制的社会因素。另一方面,汉代的察举本来就是靠地方长官来执行的选举制度。到后期已经不重德行才能,而重出身门第,请托成风,贿赂公行,这也是“九品中正”制形成的历史原因。曹丕做魏国皇帝后,为了进一步取得士族的支持,在黄初元年(公元220年)批准了士族大地主吏部尚书陈群所提出的“九品中正”的取士方案,从此即成为定制。此方案也叫“九品官人法”。
所谓“九品中正”就是各州郡都设置中正官,州中设大中正,郡中设小中正。中正官由当地人在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中选拔德高望重有才能的人充当,其职责是考察自己州郡中的人物,把他们分成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并按照他们的言行予以进退。“其有言行修著则升进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有道义亏缺者则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小中正品第的人才送大中正,大中正核实后送司徒,司徒再次审定后送尚书录用,授以官职。
“九品中正”从程序来看貌似公正,其实不然。因为九品中的前三品亦即上三品,只限于士族,而寒门之士,德才再高也不能升人上品,后六品亦即中下各三品,由寒门寻常子弟中选出,所以说“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而中正官又都是当地名门士族担任,所以选人的标准只重门第,“高下逐强弱,是非随兴衰”,根本不按其德行才能。其结果只能是“唯能知其阀阅,非复辩其贤愚”。这种制度是按门第高低取士,是保证士族政治特权的产物。
“九品中正”制是适应士族阶级政治特权的要求所产生的。它本身就存在无法克服的弊病。首先考核评论者与提拔擢用者各行其是,叫做“明其叙分”,中正官的职权在于考察人物的行为事迹,分别其才能高下,审定其品级,称为“叙”,但不能提拔授官;对这些人物的升降使用大权则在吏部,叫做“分”。这样,“评论所不许,则司擢用者不敢违其言,擢用者或非其人则司评论者本不任其咎,体统脉络各不相关,故徇私之弊无由惩革”(《文献通考》卷二十八)。评论者只管评论,提拔者只管提拔,职责不明,行贿受贿等现象便无法杜绝。其次是评价人物的品行才能没有一个客观标准,评论者又只中正一人,连最初察举那点形式上的民主都没有了,他可以随心所欲,信口雌黄,“爱恶随心,情伪由己”,“各任爱憎,以植其私”,这样“天下之人焉得不懈德行而锐人事”,而且“一人之身了一州之才,一人不审遂为坐废……使是非之论,横于州里,嫌隙之仇,结于大臣”,所以“职名中正,实为奸府;事名九品,而有八损”(《通鉴》卷八十一)可见“九品中正”制的弊病是很严重的。
既有上述积弊,而且还“操入主威福,夺天朝权势”。皇帝要把用人大权收归自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于是在中正推荐的基础上,再加考试。至东晋,考试的作用加强了。如推荐的人考试不合格,刺史、太守还要受到免官的处分。东晋后,士族的势力也有所削弱,庶族地主阶级不断参加到政权中来,如刘宋王朝的中央高级官员中,庶族地主出身的就占三分之一还强。而且对于士族还重新规定了标准,只要设法在户籍上取得免除征役的资格,就算士族,这样,士族的特权地位实际上已经在下降了。隋朝统一后,为加强中央集权,彻底收回选官的权力,便用科举制取代了“九品中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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